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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景区票价之30年磨一法:从"票伤"到"票商"

发布于:2013-05-05 12:01来源:金坛阳光旅行社 作者:ujintan.net点击:

  中新网长沙5月3日电 题:三十年磨一法:从“票伤”到“票商”

  记者 李俊杰 傅煜 鲁毅 唐小晴

  30年磨一剑,一部酝酿多年,备受外界关注,历经3次审议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4月25日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多位业界专家表示,《旅游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吉首大学旅游与工程管理教授袁正新表示,新出台的《旅游法》从总体上明确了严格控制景区票价格上涨,不少规定都非常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其规范国内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图非常明确。

  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处长邓荣幸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表示,新颁布的《旅游法》一共112条,其中涉及到价格与收费的款项24条,涉及门票价格主要有3条。在邓荣幸看来,旅游法的出台,对规范和统一全国门票价格的管理,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现实指导作用。

  记者查阅《旅游法》发现,在该法中,多条举措都着重提及了门票调价的情形和必备条件,“票商”的身影随处可见,问题在于,“票伤”能就此止步吗?

  利益驱动成高票价之源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4月26日在宁夏参加相关旅游会议时表示,目前中国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全球排名第一,出境旅游消费量全球排名第一,他认为,金坛旅行社,中国旅游业已进入大众化、产业化发展的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旅游消费需求持续增长,家庭和个人自费出境旅游日趋旺盛。

  邵琪伟透露,目前全国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2万多家,其中A级旅游景区6042家,旅行社24944家。

  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多数景区不断攀升的门票价格。一组公开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国十余省份的数十家旅游景点都相继提高了价格。记者初步统计发现,被誉为“中国最美的乡村”的江西婺源,从今年3月起,当地旅游公司宣布将180元的联票价格调整至210元;再如扬州瘦西湖景区,从3月1日开始门票从120元涨到150元;四川峨嵋山的旺季门票价格从150元调整到了185元;云南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从190元涨至258元,其中涨幅最高的要属山东崂山巨峰游览区的旅游观光车票价从15元涨至40元,涨幅高达167%……

  在全国涨价潮声中,游客都纷纷感叹票价的涨幅之快、之多。

  针对近期中国各大景区门票价格过高或上涨的主要因素,袁正新教授认为,一方面是地方财政依赖因素,部分地方财政收入比例中,旅游景点门票收入比例过高,政府对于这块“肥肉”不愿放手,尤其是一些单纯依赖旅游经济的地方,在吃“旅游饭”的大背景之下,没有其他可以开拓的更好财源,不仅不会主动降票价,反而一有机会就“涨”。

  “另外一个方面与景点本身运营机制不良有关。”袁正新称,一些景点并不是将门票收入用到最应该使用的地方,而主要用在利润分配、人工成本等其他开支上,在现有景点设施需要养护维修,需要部分更新和扩容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通过抬高门票收费来填补“窟窿”。

  此外,多位行业人士及专家还告诉记者,不少旅游景点热衷涨价,源于其长期形成的“门票依赖症”,景区企业自身盈利及地方政府受益提价对财政的贡献,令双方均有提价冲动,旅游景点公开价一再上调虽然影响个人散客数量,但在国内跟团游占主流的情况下,景点门票价格越高给旅行社的折扣更多,旅行社在营销推广和销售上也更加积极,带来更多的客源和旅游收入。

  一个颇具玩味的细节是,在记者采访多个不同区域的景点时,景区的负责人很少主动解释门票价格的构成情况,而是拿他地的景点门票价进行比对。一些景区负责人甚至私下告诉记者,眼见其他景区给予旅行社返还的折扣比例过高,形成竞争后的他们为争夺团体客源,自然只有在提高票价和高额折扣的模式上操作,“这亦是行业的潜规则”。

  《旅游法》将严控价格上涨

  一边是利益驱动下门票经济的发展思维,一边是游客怨声载道的降价呼声,两者矛盾如何调和?

  媒体广泛关注的湖南凤凰“门票新政”事件中,便引发了“票伤”:商企曾歇业抗议,政府被指与民争利……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副教授王天星表示,在《旅游法》出台之前,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景区的门票管理。《风景名胜区条例》是唯一一部提到景区门票问题的行政法规,但它仅仅是规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收费。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它并没有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也没有明确规定景区如果要提高价格怎么办,确定涨价后景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向公众及时公示。

  对于涨价乱象,王天星说,此次颁布的《旅游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原则。

  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教授许春晓告诉记者,《旅游法》对景区价格的规定,实质上是分公共产品性质的景区和一般景区两类来规定的。例如,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公共产品性质的景区的价格变动,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应该体现公共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价格变动要听证,这在部分省市已如是操作。大量的公共投入建设的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等景点,实现了免费开放。对于一般景区,也就是非公共投资所建设的景区景点,价格的变动,规定为门票价格明码标价,旅游者自愿选择,公平交易,价格变动提前预告等规定,也是旅游管理部门一直要求的。但是,用《旅游法》来规定,显得权威性更强,强制性更明显。《旅游法》出台对规范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管理,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旅游法》第44条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邓荣幸说,《旅游法》的出台,将推动国家发改委修订2000年以来实施的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不同景区之间的门票必须分开定价并保障游客自愿选择权,对同一景区既要继承一票制的优点,又要结合广大游客的意见,确定好不同游览场所的票价,将是物价部门下一步工作思考的重点。

  此外,《旅游法》还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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