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8日讯 近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旅游法》,既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同时也对直接服务旅游者的导游人员的权益给予了更大的关注,从多个方面对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部署与安排。具体而言, 对导游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利好:
导游人员的发展空间更大
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导游人员的发展空间都取决于旅游业发展的快慢、好坏。《旅游法》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如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以及禁止地区垄断,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等等,都会极大地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旅游法》的出台就是国家将进一步支持、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最好说明!旅游业发展得好了,导游人员的发展空间当然就会更大。
导游人员的职业通道更顺畅
目前,导游人员根据就业方式来说,分为专职导游与社会导游。就两种类型职业通道的职业安全性、稳定性来看,专职导游更受青睐,因为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更稳定,工资收入更有保障。旅游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旅行社从成立之日起就不设专职导游,仅靠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维系日常经营以降低经营成本。此种做法的一是堵塞了部分导游人员的职业通道,二是客观上助长了社会导游索要回扣、强迫游客购物以获取基本收入的不良现象。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有必要数量的导游人员是设立旅行社的基本条件,否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批准设立旅行社,以此来疏通导游人员的职业通道。
导游人员的薪酬及社会保险更可靠
在市场经济中,金坛旅游,如果从业人员的薪酬及社会保险难以得到保障,其从业的积极性与坚守职业道德将无从谈起,对终日奔波在外的导游人员就更是如此了。可以说,很多导游人员“诱导”、“欺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或到指定商店购物,实属为了生存的无奈之举。正如俗话所说:如有阳关道,谁走独木桥!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或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上述制度设计,我导游人员的薪酬及社会保险建立了一道安全的法网!
导游人员的提升路径更快
任何人从事劳动都希望能够获得提升的机会与空间。对于常年为游客服务的导游人员而言,通过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为旅游者服务的技能与水平,是其十分关心的事情。
对此,《旅游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国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两项制度,以此来推动、促进导游人员不断提升自我,为中国的旅游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自身也获得更大的提升。
作者:王天星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参与起草人、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