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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维权可拨打83300119 解答常见消费问题

发布于:2013-05-08 11:09来源:金坛阳光旅行社 作者:ujintan.net点击:

  福州新闻网讯 出门旅行的人越来越多,旅行中如果遇见消费纠纷,旅行者如何维权?近日,市旅游局质监所针对常遇见的旅游消费题进行解答

  什么情形旅游者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市旅游局质监所表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旅游投诉应当采取什么式?

  市旅游局质监所表示,旅游投诉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市旅游局质监所提醒,发现旅行社违规、违法,导游诱骗购物等损害游客的行为,市民可拨打0591—83300119举报。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的时效期限为,自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超过时效的投诉请求可以不予受理。质监所受理旅游投诉不收取受理费用。投诉者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解,有权与被投诉者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案例点睛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旅游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旅游时,应选择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合法旅行社。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吕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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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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