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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发布于:2013-04-30 23:40来源:金坛阳光旅行社 作者:ujintan.net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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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2013年4月26日 03:06 来源:东方网 选稿:程琦

  东方网4月26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等作出明确规定。旅游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景区涨价应提前半年公布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等。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导游不得索取小费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还规定,金坛旅游,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游客滞留旅行社赔偿

  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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