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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昨起审议 旅行社不能指定购物场所

发布于:2013-04-29 20:42来源:金坛阳光旅行社 作者:ujintan.net点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起在北京举行,令人特别关注的是,会议将首次审议旅游草案

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主任章锦河教授就此分析认为,以前的旅游规划和营销在针对跨行政区域的资源时,市场认知大都破碎化。比如太湖,就有“浙江的太湖”、有“江苏的太湖”;在江苏省内,既有“苏州的太湖”,还有“无锡的太湖”;大运河,就是在江苏境内也是分成一段一段的,旅游规划各自为政。今后,依照旅游法的规定,这类跨区域的旅游规划要由上一级的政府负责协调,区域旅游规划因此将更具整体性。

章教授认为,正在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对江苏的意义更大,因为江苏旅游市场规范程度在全国领先。如旅游法从法律层面予以遏制和约束的景区门票价格高涨问题,金坛旅行社,江苏对此的解决和改善已经走在全国前面。旅游法草案中对景区门票管理有所规定,景区有偿收取门票应经过批准;利用公共资源向旅游者开放的景区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门票价格应体现公益性并逐步减免;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而江苏整体上已经趋于公益性景区全部免费开放,今后,江苏这类景区门票的减免速度有望更快。

另外,旅游法草案有关条文显示,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与零负团费相关联,自费项目、购物等一些旅游合同中的硬性内容或被取消。也就是说,旅行社不能擅自安排购物点,强制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章教授认为,这意味着不能再把购物店和自费项目列为硬性项目,而变成选择性的项目。如果事先告知游客并且双方同意合同约定,那么应该不被视作“擅自”和“强迫”。

该草案对小费也有明确的规定。旅游者主动给和导游主动索取将区别对待,主动索取会受到处罚。如果游客因服务满意而自愿支付,导游在这种情况下收受小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劳动所得。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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