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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提交三审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发布于:2013-04-30 23:06来源:金坛阳光旅行社 作者:ujintan.net点击:

  旅游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提出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

  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这是旅游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此外,如何治理“零负团费”也是关注焦点。

  擅自提高门票的将受罚

  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突出,应当加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草案还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草案同时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让广大旅游者深受其苦的“零负团费”问题,为社会各界所诟病。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产生“零负团费”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并建议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声音

  要为导游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提出的“五位一体”制度:要考虑为导游建立基本工资制度。现在导游态度不好,有些从早上就开始拉着游客去购物,金坛旅行社,这不是一个两个导游的行为,不是一家两家旅行社的行为。既然这一现象相对普遍,就要从制度上探寻原因。现在很多导游是没有基本工资的,甚至是零工资。所以,应当建立导游基本月工资制度,所有的旅行社只要聘用导游就要遵守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支付导游月工资。

  -解释

  “零负团费”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在此低价经营恶性循环中,游客事实上陷入高价陷阱,导游甚至真正成为“鱼鹰”,陷入高压力带团境地,服务意识全无。从1995年新马泰旅游“零负团费”、2004年欧洲游“零负团费”,到海南等地的内地旅游“零负团费”,“零负团费”已成为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之下的一大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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