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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旅游法颁布10月实施 景区门票不能说涨就涨

发布于:2013-04-29 20:45来源:金坛阳光旅行社 作者:ujintan.net点击:

扬州网讯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这一我国首部旅游法,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限制旅游景区涨价、杜绝“零负团费”、规范导游行为等作出规定。

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认为,旅游法颁布实施,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同时也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亮点

1

杜绝“零负团费”顽疾

【新规】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读】

可在不影响行程时安排购物

市旅行社协会会长、中青旅总经理唐熠表示,“零负团费”旅游团是旅游业多年的顽疾,饱受游客诟病。如今有关条文上升至法律的高度,体现了有关部门整治这一病态现象的决心,无疑是一剂对症治疗的“猛药”。

唐熠告诉记者,“零负团费”一直是现在旅行社恶意竞争中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象,旅游立法具体条文明确后,旅行社之间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的恶意竞争将会得到有效遏止。

唐熠认为,旅游法出台后,对于杜绝“零负团费”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旅行社来说,能够避免恶性竞争、规避风险;对于旅游者来说,能够免除被低价“忽悠”进团后强制购物产生纠纷等担忧,使得两方面的权益都得到保障。

而对于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例外情况,也表现出了适度的灵活性,十分人性化。

亮点

2

景区门票不能“说涨就涨”

【新规】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解读】

规范门票价格调控机制

扬州大学旅游烹饪学院旅游系主任陈肖静表示,旅游法可以说从头到尾都体现了对于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之一便是景区门票。

旅游法站在法律的高度,规定了景区门票不能够随随便便说涨就涨,对于景区价格的调控机制也是一种规范,未来或将有效避免景区门票涨价带给旅游行业发展的阻碍。

至于旅游法提到的景区接待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陈肖静表示,在一些旅游黄金周,很多游客都有切身感受——到达热门景区后不是看景而是看人,旅游法对于景区接待旅游者的相关规定,对于旅游质量的提升大有益处。

亮点

3

导致人身损害、滞留将赔偿

【新规】

【新规】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解读】

严格执行合同,避免纠纷

扬州中青旅客户经理戴志明表示,旅游法强调了旅游合同的作用,对旅行社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虽然看似严厉,但旅行社其实是欢迎的。

据介绍,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一般有两个环节:一是行程出问题,导致旅游者滞留;二是导游不执行合同规定的路线,私自加入一些购物环节。其中,强制购物旅行社并未参与,但是最后承担责任的是旅行社。旅游法出台后,严厉的惩罚制度将促使旅行社对旅行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地执行。

“另一方面,旅游法对旅游者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如果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也保障了旅行社的权益。”

戴志明表示,旅游合同都是根据具体路线量身定做的,充分考虑到了旅游者的需求,只要认真执行,金坛旅游,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亮点

4

不得擅改行程、索小费

【新规】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解读】

用法律擦亮行业“名片”

中国国旅江苏扬州分公司的副总经理吴军表示,导游和领队是一个旅行团出门在外旅游的“灵魂人物”。导游站在旅游团的最前面,也站在旅游行业的前面,旅游法对于导游和领队的职责、行为等进行了规范,是从法律的角度擦亮了导游这一旅游行业的“名片”。

随着人们的休闲意识不断提高,对于旅游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升,导游的服务态度、个别导游强迫购物等情况,游客的关注度和反应度都很高。旅游法对于导游相关行为的规范,除了切实保障游客的权益、提升游玩品质外,对于导游本人来说也是好事。

记者王张庆实习生刘旺


责任编辑: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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