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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旅行社也要担责

发布于:2013-04-23 01:01来源:金坛阳光旅行社 作者:ujintan.net点击:

  2010年8月,家住江苏无锡的祝熙祺,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内蒙古大草原旅游团,但这次旅游却没有像以往那样身心愉快地回来——骑马时,她从马背上摔了下来,落下终身残疾。

  随团出游 意外落马

  35岁的祝熙祺是江苏无锡某集团公司的财务经理。2010年8月,该集团公司与无锡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由无锡某旅行社组织该集团公司部分职工及家属共23人至内蒙古旅游。同年8月24日,祝熙祺等公司职工随旅行社来到了内蒙古希拉穆仁草原。

  经旅行社安排,大多数游客选择了一项自费娱乐项目——骑马旅游,但祝熙祺在途中却不幸意外从受惊的马上坠落下来。经医院诊断为左挠骨远端粉碎型骨折、左肱骨髁间髁上粉碎型骨折、左正中神经尺神经损伤(肘部),先后在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掉医疗费合计50875元。

  出院后,祝熙祺认为自己是随旅行社活动的,旅行社还为每位旅客上了保险;旅行社在组织骑马旅游项目时未尽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因此应该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之后,她多次与旅行社交涉,但没有结果。2011年10月24日,祝熙祺将旅行社诉至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并将为此次旅游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索赔遭拒 起诉维权

  今年3月,崇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祝熙祺陈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

  对祝熙祺的起诉,旅行社不予认可。被告方辩称:他们委托地接旅行社将祝熙祺一行人带至希拉穆仁金鹰旅游接待点后,接待点为游客提供了多种娱乐项目供游客选择,自费项目不包括在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中;祝熙祺所选项目的费用是由游客直接给付旅游接待点的,其受伤过程与被告方无关;旅行社对自己安排的旅游项目已尽安全提示及保障义务。旅行社还认为,祝熙祺在选择骑马项目前已了解了骑马的风险,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身是否适应该项目,因此祝熙祺坠马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此外,旅行社还认为自己已为游客购买了旅游人身伤害险,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认为,祝熙祺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为旅游合同,骑马并不包括在合同中。祝熙祺明知骑马具有危险性,在导游告知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仍选择骑马,其自身具有过错。另外,原告、被告双方系旅游合同关系,被告与第三人系保险合同关系,属两种法律关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提供证据 还原现场

  祝熙祺为证明事发经过旅行社没有尽责,提供了旅行社全陪导游梁某出具的事发经过说明1份,该说明称:“8月24日上午坐车前往希拉穆仁草原。地接导游在介绍和提醒后,让各位团友选择自己喜好的自费项目,祝熙祺等十余人选择了骑马,并在马倌儿的带领下前往下一景点。我留下来陪几位还未决定游玩项目的团友,由于当时比较忙,忘了在祝熙祺等人骑马进景点前,提醒她们骑马的一些危险性及注意事项。后约半个小时,我接到祝熙祺从马上掉下来的消息,就和导游前往当地的医院了……”

  祝熙祺还提供了希拉穆仁金鹰旅游接待点出具的事情经过说明1份,该说明称:“2010年8月24日,接待来自无锡游客19人,上午10点游客抵达接待点,参加骑马活动,11点左右客人在骑马过程中不慎跌落马下,经武川县医院包扎后转送省级医院治疗。”

  祝熙祺一起参加旅游活动的同事孙某、吴某、方某三人分别就坠马受伤过程进行了说明。

  孙某说,当日某旅行社将旅行团带到了骑马接待点,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组织大家参加骑马旅游项目。当时,地陪导游曾提醒大家骑马时需要注意安全的话,但未详细说明骑马有哪些危险及如何注意。到了马场后,马场工作人员牵来一群马,工作人员在大家上马前只说骑马要夹紧马肚,但没有告诉大家如何防范危险及其他注意事项。没有工作人员为大家牵马,大家是独自骑马前行。马群慢走了一段时间后开始跑起来,马群靠得比较近。前面的马速度慢,祝熙祺的马跑得快,结果惊到了前面的马,前面的马踢后蹄,祝熙祺的马受惊后前腿离地,于是祝熙祺就被甩了下来。

  证人吴某、方某也作证称:旅游团里几乎所有人都选择了骑马项目;整个旅行团在骑马时分成两队,每个马队只有一个工作人员骑马走在队伍前面。马未成列,成群乱走,马队加速后,许多女孩子开始惊叫,带队的工作人员也有点慌了,不知道如何指挥马群。祝熙祺夹在前面一队马群的中间,她骑的马受到前后两方面的夹击,祝熙祺从直立起来的马上摔了下来。

  诉讼中,经祝熙祺申请,法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祝熙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了鉴定。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祝熙祺的损伤评定为九级残疾,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60天。祝熙祺另提供了产业集团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其因伤减少奖金收入36400元。

  旅行社负安全责任

  日前,无锡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金坛旅游,江苏无锡某产业集团公司与无锡某旅行社签订的有关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祝熙祺作为公司职工参加旅游活动,旅行社对其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旅游期间,为游客提供骑马服务的地接旅游辅助者是无锡旅行社选任的,旅游辅助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骑马者的人身安全从而造成游客受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即无锡某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锡某旅行社与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在此案中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祝熙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64137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佳木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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