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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首次发布“一日游”合同 要求各地使用

发布于:2013-04-30 23:24来源:金坛阳光旅行社 作者:ujintan.net点击:

  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 连品洁)近日,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点击下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来规范交易行为,针对旅游纠纷易发多发环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分了合同双方责任,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广使用。》》》查看合同全文

  低价招徕、行程中加点、强迫购物、收取回扣等是 “一日游”活动中存在的较为普遍且严重影响旅游者利益的问题。记者了解到,结合“一日游”时间短、行程安排紧凑的特点,《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关于自由活动的规定,也不允许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如果景点本身含购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

  强迫购物一次需付20%违约金

  第一条6、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另行付费项目须全额退款

  第一条7、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缩短时间、遗漏景点需付20%违约金

  第一条8、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黑社”、“黑车”、“黑导”和“黑驾”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严重扰乱“一日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无论是对于旅游者消费维权、还是对于政府行政管理都造成了极大困扰。针对上述问题,《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明确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导游员的姓名和导游证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员的姓名,并就使用无合法有效资质旅游车辆、驾驶员及导游员的情形,做出了严格的违约责任规定。

  遏制“黑社”、“黑导”及“黑车”、“黑驾”

  第一条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条5、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一日游”行程较为简单,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容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旅行社以调整行程、变更合同的形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此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为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

  不可抗力情形下不支持调整行程、变更合同

  第三条1、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据了解,“一日游”实践过程中,旅行社与旅游者不签订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惰于为简单的旅游活动商讨复杂的合同内容是其因素之一。与《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示范文本)》无论从形式方面还是从内容方面都进行了简化,金坛旅行社,将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体现,将权利义务用责任承担来体现,简单实用,易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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