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消费领域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日益突出,合同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其中旅游行业利用格式合同设置不平等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屡有发生。昨天下午,滨湖工商局召集法院法官、旅行社负责人、旅游业主管单位和消费者代表30余人,对旅游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并公布了14条旅游业“霸王条款”。
旅行社取消团队计划只退团费不赔偿;游客遭遇意外,旅行社只负责联系保险公司,不做赔偿;消费者违约要赔30%,旅行社违约只要赔10%……在昨天公布的14条旅游业“霸王条款”中记者看到,这些条款大多是减轻旅行社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或是借合同规定双方不对等权利的条款。旅行社可借此更大程度地实现自身利益,而消费者一旦在这样的合同上签字,日后发生纠纷就容易吃亏。因为旅行社采用的多为格式合同,消费者即使对其中的条款不满意,也很难更改。
例如,消费者常见的:“出发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应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旅游者)违约造成乙方发生签证、航空、陆运、水运票务、订房等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乙方违约的,应退回甲方全额团费。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支付团费总额10%的违约金……”对此,工商方面的点评是:该条规定甲方(游客)违约既要支付违约金又要赔偿相应损失,乙方(旅行社)仅需支付违约金而无需赔偿。根据《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旅行社和游客权利、义务应对等。如果行程取消是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行社应退还团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金坛旅游,还应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因此,工商局给出的修改建议是旅行社违约造成行程取消的,应退还团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滨湖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在前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该局将对涉嫌违法的旅游经营单位分别制发行政建议书,提出修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将适时实施旅游合同文本备案,从而全面推广旅游行业示范文本,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如果因“霸王条款”遭受损失,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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