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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车上无辜挨打 游客一怒告旅行社

发布于:2013-04-26 11:50来源:金坛阳光旅行社 作者:ujintan.net点击:

  中国江苏网3月18日讯  在旅行社的大巴上,参加旅游的郑先生无辜挨了一顿打,还导致伤残。在行凶者迟迟未抓获的情况下,郑先生直接将旅行社告到吴江法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十多万元。日前,吴江法院调处了这起消费纠纷。

  两年前,吴江市民郑先生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世博一日游”。报名的时候,旅行社说好晚上八点钟在世博园门口集中坐车回吴江。当晚,郑先生在世博园玩得正酣,导游用手机通知他七点钟在门口集中。郑先生此时正在热门馆沙特馆门外排队,眼看就要入场了,他想难得出来玩一次,事先明明讲好的是八点集合,这一个小时不能浪费。于是,郑先生没有理睬导游的提示,到了七点五十分才回到车上。

  一上车,郑先生发现情况不对。一个老太太坐在自己原先的座位上。郑先生让老太太让座,老太太却说,“你来得这么晚,还好意思争位子。”并对郑先生动了粗口。双方争执中,老太太嚷嚷说郑先生打了她,便在车上给儿子打了电话,让他带人在旅游巴士车的下客点———某公园门口等候。

  看老太太执意不让,郑先生吵了一通后,便在车后面自行找了位子坐下睡觉了。车子在公园门口停车时,老太太的儿子带着几个人冲上车,将在熟睡中的郑先生暴打一顿。送到医院时,郑先生的嘴唇缝了十多针。后经鉴定,他的左眼已构成十级伤残。打人后,凶手早跑掉了。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至今尚未抓到凶手。日前,郑先生将旅行社告到吴江法院,要求旅行社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郑先生起诉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旅行社认为,郑先生受伤是第三人所致,金坛旅行社,并且,旅行社已经配备了合格的导游和车辆,旅行社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且,郑先生住院期间,旅行社也给了一千元慰问金。所以,郑先生应找打他的人去赔偿,而不是将矛头对准旅行社。

  郑先生在法庭上坦言,由于打他的人迟迟没有归案,告旅行社也是无奈之举。通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郑先生撤回起诉,旅行社也承诺将同公安机关通力配合,争取早日将殴打郑先生的凶手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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