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席锋宇 在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陈斯喜委员建议,金坛旅游,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限定。
陈斯喜说,一些地方旅游单位反映,旅游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扩大监督检查范围的情况,不只是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票据、账簿,还扩大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票据和账簿。鉴于这样的情况,建议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适当限定: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另外,陈斯喜指出,一些旅游单位和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反映,有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有的反映导游每年向主管部门交几百元的培训费,实际上没有真正进行过培训活动。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旅游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是财政拨款的单位,不应该再额外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陈斯喜建议,在旅游法草案中增加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