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次的日益增多,“出境游”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由于“出境游”维权较“国内游”更为复杂与困难,因此很多旅游消费者并不清楚如何正当维权。边检机关根据案例,特别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部分“出境游”维权指导,希望给您带来帮助。
一般而言,旅游消费者在旅游期间购物,属个人消费行为,其与商品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应由境外销售者对销售产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而旅行社及地接社不直接对境外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旅行社及地接社是为“出境游”旅行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一价全包的旅游产品,并对其指定购物的境外销售商作出承诺及保证;或者有证据表明旅行社及地接社与境外销售商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而消费者从中购买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其承诺保证要求;或者旅行社及地接社明知该境外销售商缺乏合法销售资质及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指定消费者到该境外销售商处购物,则旅行社及地接社未尽到审慎选择义务,或者违反必要的警示提醒义务,应当就旅游消费者购买物品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消费者有权直接状告国内旅行社索赔。
境外交通延误受损
“出境游”过程中,常遇到交通工具延误的情况,可能使旅行社及消费者增加吃住行等相关费用,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安排项目而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旅行社已提前支付了该日程项目的费用,且承接者不退费,则该旅行社有权不退还该费用。但旅行社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不可退还”已实际发生,否则仍应退还。
然而,如果因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消费者增加吃住行等相关费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受到的财产损失是公共交通状况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共承运人过错造成的,其无权直接向旅行社主张权利,但旅行社应协助消费者向公共承运人主张权利。
至于因天气、战乱、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给消费者及旅行社造成损失,消费者及旅行社应公平分担该损失。
,金坛旅游